龚学平委员:旅游法应对邮轮旅游专门规定
在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龚学平委员说,法律规定必须涵盖一些新型旅游方式和项目。
龚学平说,国家的旅游业已经进入了大众化、产业化发展的新阶段,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已经势在必行,整个草案结构合理、贴合实际,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旅游业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充分体现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但是应该增加新兴旅游方式的内容,他建议增加关于邮轮旅游的条款。
他说,随着全球邮轮产业发展中心向亚太地区转移,中国邮轮旅游正处于大发展时期,但是目前关于邮轮是交通工具还是旅游目的地定位模糊。销售邮轮船票是属于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还仅是船票的代理;旅行社销售邮轮船票给游客是承担组团社责任,还是仅承担单向的代理责任的问题;境外邮轮公司可以直接销售船票还是必须委托由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代理船票等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争议。所以,他建议旅游法对邮轮旅游予以专项的规定,以此解决这些存在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