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最高可获奖励

海口市政府在原《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基础上,近日修订出台了新的《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入住本市四、五星级饭店,最高可获奖励50万元。

新的旅行社奖励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市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到本市景区(点)、星级饭店、休闲娱乐、高尔夫球、演艺等单位游览消费或组织邮轮停靠本市港口、组织境外旅游团队到我市观光消费,只要符合奖励条件均可申请政府奖励。

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本市景区(点),按1人到1景区(点)为1人次计,以上年度接待人数为基数,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入住本市星级饭店,以上一年度住房量为基数,对年度增量部分或总量实施分段奖励。

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团队(含港、澳、台地区)到本市入住星级饭店或游览景区(点),达到一定总量可奖励。

年度增量和总量不重复奖励,旅行社可选择其中的一项申报奖励。新注册的旅行社当年不奖增量,达到总量奖励标准的,可奖励总量。

旅行社组织国际豪华邮轮停靠本市港口并安排游客在本市游览消费的,每艘次奖励3万元;邮轮靠港之前5个工作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游览消费的人数不再计入其他奖励人次。

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高尔夫球场打球消费,达到一定总量可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