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组织停靠并在海口游览每艘(次)奖励3万元

海口4月15日讯,海口市有关部门获悉,新版《海口市奖励旅行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审议并开始实施。与2006年出台的《办法》相比,新版《办法》不仅在奖励方法上更加灵活,而且奖励范围也有所扩大,旅行社组织邮轮、招徕境外游客也实行奖励。

据介绍,从2010年1月1日起,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到海口景区(点)、星级饭店、休闲娱乐等单位旅游消费或组织邮轮停靠海口港口的,且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海口市旅行社均可申请奖励。

新修订《办法》在奖励方法上灵活。修订后的《办法》实施增量和总量分别奖励的办法。一是保持奖励增量不变,鼓励年接待量比较小的旅行社在增量方面有奖励;二是奖励总量,即旅行社输送旅客到海口游览消费到达规定的数量时,能够从总量上获得奖励,这样能激励旅行社做大做强,招徕更多的客源;三是旅行社对奖励增量或总量可任选其一。

《办法》扩大奖励范围。2006年出台的《办法》只包含奖励星级酒店、景区(点)、高尔夫等,修订后扩大奖励范围,即对旅行社组织邮轮、招徕境外游客也实行奖励,鼓励旅行社从做常规团为主到做高端品质团为主转变,促进旅行社提高增效和转型升级。其中,旅行社组织国际豪华邮轮停靠海口港口并安排旅客在海口游览消费的,每艘次奖励3万元。